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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要求撤销罚款:2.6亿的天价谁来当?

程序员文章站 2023-11-19 21:25:10
还记得快播罚款2.6亿元的事情吗?今年的5月20日,快播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被罚款了2.6亿元,今天快播要求撤销罚款:2.6亿的天价谁来当?......

还记得快播罚款2.6亿元的事情吗?今年的5月20日,快播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被罚款了2.6亿元,今天快播要求撤销罚款:2.6亿的天价谁来当?

快播要求撤销罚款:2.6亿的天价谁来当?

今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开出2.6亿元的“天价罚单”。昨日,快播诉市场监管局撤销2.6亿元罚款行政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期两天。因涉及商业秘密,昨日该案未公开审理。

  快播要求撤销2.6亿元罚款

  快播诉称,2014年6月26日,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开出金额高达2.60148亿元的罚单,并责令快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快播收到该行政处罚后,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针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快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快播的诉讼请求。

  快播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快播认为,其行为不是侵权,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快播认为,其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快播即采取删除措施。因此,快播的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用户使用。这些事实表明,快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腾讯公司曾于2014年1月2日、1月26日、2月17日三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至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快播行为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市场监管局是否无权处罚?

  快播认为,市场监管局对快播的处罚是无权处罚、越权处罚。快播侵犯对象是腾讯等公司版权,是民事侵权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有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市场监管局无权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局表示,快播行为无疑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快播不仅遭到腾讯公司的侵权投诉,而且还遭到乐视、优酷、搜狐等影视作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快播行为不是单纯侵害某一权利人利益,而是扰乱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

  快播链接的侵权网站数量众多且分散,破坏了版权保护的法律秩序。快播多次被提起诉讼指控侵权,曾被国家版权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且单就本案涉及的作品而言大多为热播影视作品,持续时间长、涉案作品数量多,已不仅仅是民事赔偿所能解决的问题。

  市场监管局认为,对快播的行为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是否一事两罚?

  快播辩称,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对其侵犯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却在2014年3月,针对快播的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一事,再次做出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的规定,处罚应属无效。

  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国家版权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快播侵犯乐视公司相关权益的行为而作出,本案是针对快播侵犯腾讯公司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作出,两份处罚决定所涉被侵权作品不同,不存在重复或交叉,因此,本案不属于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处罚。

  处罚2.6亿元是否合法合理?

  据了解,2.6亿元“天价罚单”是这样开出的:2.6亿元≈非法经营额8671.6万×3。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于侵犯版权获取的非法收入可以按照其营业额的1到5倍处以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选择3倍处以处罚的依据是,“快播公司属于屡犯,并且一直没有进行改正,从情节上考虑,选择3倍中间数进行处罚”。

  快播认为,2.6亿元的处罚不适当、不合理的。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按照“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以下简称“授权价”)”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的,显然不妥。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已经有明确规定,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法律没有规定。

  快播还认为,其在腾讯公司向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在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时,快播已对腾讯公司提交的片单处理完毕。快播的行为符合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市场监管局采取中间档进行罚款,显然不属于从轻处罚,更不属于减轻处罚的处理。

  市场监管局认为,对快播非法经营额的数额认定是正确。经过详细调查确定,快播通过网络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

  至于确定非法经营额三倍数额的罚款,市场监管局认为,也是量罚适当。